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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曝光10起典型案例处罚!

来源:hth娱乐官网    发布时间:2024-10-29 03:36:53

  2023年6月中旬,晋城市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断接到投诉举报,称购买的南孚电池涉嫌假冒。7月11日,晋城市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部署、集中行动,在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打假人员配合下,对46家经营户进行现场检查。

  经查,共有39家经营户销售的3687粒电池为侵犯“南孚”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上述假冒电池均为流动游商主动送货上门,商户每次购进数量为3-5板,货值几十元。截至案发日,上述39家经营户共销售1658粒,违法经营额共计13594.5元,违法来得到的678.35元。

  晋城市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没收侵权南孚电池3687粒和违法来得到的678.35元,罚款13594.5元。

  2023年5月11日、2023年6月23日,晋城市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分别对晋城市城区棉花土产销售部、晋城市城区三辉消防器材销售部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晋城市城区棉花土产销售部在经营场所摆放赛威家用燃气单灶具(JZY-988)1台,销售价为每台40元,火幺王家用燃气单灶具5台,销售价为每台30元,火鸟王家用燃气单灶具(JZY-988)1台,销售价为每台40元,货值金额230元。以上灶具均未安装熄火保护设施。晋城市城区三辉消防器材销售部销售的燃气泄漏报警器经检测:报警动作值、方位、报警重复性、高温(运行)试验、低温(运行)试验项目不符合GB 15322.2-2019标准,被判定为不合格。

  晋城市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没收涉案家用燃气灶具7台、“燃气泄漏报警器”3个,罚没款1020元。

  2023年9月1日,晋城市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商品过度包装专项检查中,发现当事人销售的“广福心道,福鼎白茶”价格为398元/盒(30g×6小盒),其由外至内分别有硬纸手提袋、透明塑封、硬纸嵌泡沫长方形纸盒、透明塑封(小方盒)、硬纸小方盒、铁制小方盒、锡箔纸包装等包装层数共计7层,不符合GB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中有关“粮食及其加工品、月饼粽子不应超过三层,其他商品不应超过四层”的规定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者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标准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晋城市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下架不符合相关规定的相关这类的产品停止销售。

  2023年5月16日,晋城市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举报,对晋城皓正口腔诊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2023年3月,当事人在美团APP发布医疗广告,对其医疗项目服务进行宣传,至案发日,上述广告内容信息没有经过有关部门审查,广告费用5800元。

  晋城市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罚款5800元。

  2023年6月6日,晋城市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山西铭石煤层气利用股份有限公司泽州县分公司(张岭供气站)进行检查。

  经查,当事人管辖的张岭供气站地面用于承受压力的管道中有两条管道于2021年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供南村方向、晋城市爱格琉璃制品有限公司等用气。管道长度共273米,工作介质:煤层气;至2023年6月6日案发时未经检验,未办理特定种类设备使用登记证。

  晋城市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罚款30000元。

  2023年7月11日,晋城市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晋城市城区大金龙建材经销部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15年购进一辆内燃平衡重式叉车,并投入使用,型号为FD35,至案发日,未办理使用登记及检验手续。

  晋城市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不再使用未经检验的叉车,罚款30000元。

  2023年6月1日,晋城市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晋城市城区王瑞中西医结合诊所进行现场检查。经查,2023年6月1日,当事人经营场所摆放有有效期至2022年11月的维生素B1注射液4盒(内含六支的一盒;内含七支的两盒;内含九支的一盒)、有效期至2022年12月的马来酸氯苯那敏注射液两盒(一盒内含九支,一盒内含十支)、有效期至2023年02月的阿司匹林肠溶片一瓶(已开封);有效期至2023年4月的蜀中多酶片共计四瓶(一瓶已开封、三瓶未开封)。在诊所处置室医疗废弃物垃圾桶内丢弃有有效期至2022年11月的维生素B1注射液空安瓶4个,货值金额为38.37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晋城市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及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使用的维生素B1注射液4盒、马来酸氯苯那敏注射液2盒、阿司匹林肠溶片1瓶、蜀中多酶片4瓶,罚款30000元。

  2023年5月15日,晋城市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晋城市城区新学道学校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5月11日、5月12日和5月15日,在学校教学楼三楼茶水间和晋城市城区东田石村凤东路晋城三中对面15号商铺开办食堂,为师生供餐。至案发时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涉案货值金额6363元,违法来得到的无法计算。

  晋城市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罚款50000元。

  2023年4月19日,晋城市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联合区公安部门对晋城市城区吴某伟门市部、晋城市城区魏某霞计生用品店、康某堂计生用品经销部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有“鹿鞭玛咖杜仲雄花牡蛎肽压片糖”、德国小钢炮、德国黑金刚、勃龙伟哥、植物伟哥、硬到底、硬十天、一片大好、二度春、冬虫夏草、“红钻伟哥”等18种产品,当事人当场不能提供购进票据、供货商资质和检验报告。2023年5月10日,晋城市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奥迈检测有限公司对上述产品进行抽检,发现上述产品中均含有西地那非成份,西地那非属于处方西药。2023年6月20日,晋城市市场监管局出具涉案物品认定意见,认定上述产品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为有毒有害食品。

  上述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属于公安部门管辖的案件。晋城市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将上述案件移交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处理。

  2022年10月17日,晋城市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据移送线索对晋城市康达建材市场代收电费价格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经查,2020年9月至2022年10月,当事人以每度1.4元的价格,向该市场的97户商户收取电费,按平均每度0.5747元的价格向电力公司上缴电费,共多收电费110833.19元。另查明,当事人未在经营场所公示收费、代收费价格。2023年1月1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退款通知书,在责令期限内,当事人退还多收价款。

  2023年4月27日,晋城市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和《价格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罚款5591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