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份,当事人从某不知名流动商贩处购进了18箱(每箱40袋)淮盐?精制食用盐,进价37.5元/箱,合计675元。购进时未索取购进票据及供货商的《食盐批发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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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铁景物资利用有限公司夏春晨2021年1月6日,本局执法人员对上海铁景物资利用有限公司租赁南通安赛乐紧固件有限公司位于如皋市白蒲镇蒲西村30组用于储存钢板边角料、炉料、废纱的仓储用房进行全方位检查时上海铁景物资利用有限公司员工夏春亮正在用于运送废纱的型号为:CPD,额定起重量:2500kg,特定种类设备代码为:334的蓄电池平衡重式叉车为未经检验的特定种类设备,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未经检验的特定种类设备行为。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自觉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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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皋市白蒲镇赵二食品商店赵子国2020年2月,某不知名供货商上门推销冷冻猪膀胱,当事人以90元/箱的价格购买了1箱案涉冷冻猪膀胱,货款以现金当场结清。采购过程中,当事人没有查验检疫合格证明,也未索取进货凭证。然后,当事人将案涉冷冻猪膀胱存放于冷库中对外出售,至案发,未及销售。当事人在限期内未能提供案涉批次冷冻猪膀胱的检疫合格证明。没收非法财物、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自觉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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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皋市搬经镇加力幼儿园张建芳2020年6月11日,本局委托江苏权正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对如皋市搬经镇加力幼儿园所使用的餐具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0年7月7日,本局收到No:QZSJ20203720号、No:QZSJ20203721号、No:QZSJ20203764号《检验报告》,报告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警告。
2020年11月25日,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江苏权正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对如皋市搬经镇加力幼儿园所使用的餐具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0年12月21日,本局收到No:QZSJ202011031号、No:QZSJ202011032号《检验报告》,报告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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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皋市天明食糖分装厂周小卫当事人于2020年7月12日生产的“赤砂糖”中碳水化合物营养素参考值为32%,其包装袋上《营养成分表》中碳水化合物的营养素参考值标注为24%。该批次“赤砂糖”包装袋上标注的《营养成分表》中碳水化合物的营养素参考值与该赤砂糖实际含有的碳水化合物的营养素参考值不一致,标签不符合GB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规定。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自觉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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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于2017年从一个个体工商户手中以36元/袋的价格购进了20包(40袋/包)外包装标注有“食品名称:精制碘盐(精制盐),规格:500克×40袋,净含量20千克”字样的食盐用于销售。当事人在限定期限内未能提供上述食盐供货商的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无法证明上述食盐是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的。没收非法财物、罚款。《食盐专营办法》自觉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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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皋陈健中医诊所陈健当事人于2020年6月4日自上药控股如皋有限公司购进60盒活血止痛胶囊(生产企业:南京中山制药有限公司,规格:每粒装0.25克,产品批号:191016,生产日期:2019.10.24),上述涉案批次活血止痛胶囊经南通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报告书编号:NT2020YC0570号),重金属及有害元素不符合规定(标准规定为含铅量应不得超过60mg/kg,检验数据为169mg/kg),检验结论为结果不符合规定。2021年1月8日,涉案批次活血止痛胶囊经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复验(报告书编号:JS2020YF0014),检验结论仍为结果不符合规定(含铅量复检数据为166mg/kg)。没收违法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自觉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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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皋市磨头镇丁冒村卫生室王春红当事人于2020年5月25日自上药控股如皋有限公司购进5盒活血止痛胶囊(生产企业:南京中山制药有限公司,规格:每粒装0.25克,产品批号:191016,生产日期:2019.10.24),上述涉案批次活血止痛胶囊经南通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报告书编号:NT2020YC0570号),重金属及有害元素不符合规定(标准规定为含铅量应不得超过60mg/kg,检验数据为169mg/kg),检验结论为结果不符合规定。2021年1月8日,涉案批次活血止痛胶囊经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复验(报告书编号:JS2020YF0014),检验结论仍为结果不符合规定(含铅量复检数据为166mg/kg)。没收违法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自觉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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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皋市丰乐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磨头药店朱小军当事人于2020年5月25日从上药控股如皋有限公司购进10盒活血止痛胶囊(生产企业:南京中山制药有限公司,规格:每粒装0.25克,产品批号:191016,生产日期:2019.10.24),上述涉案批次活血止痛胶囊经南通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报告书编号:NT2020YC0570号),重金属及有害元素不符合规定(标准规定为含铅量应不得超过60mg/kg,检验数据为169mg/kg),检验结论为结果不符合规定。2021年1月8日,涉案批次活血止痛胶囊经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复验(报告书编号:JS2020YF0014),检验结论仍为结果不符合规定(含铅量复检数据为166mg/kg)。没收违法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自觉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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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皋建设医院高勇军当事人自上药控股如皋有限公司共购进160盒涉案活血止痛胶囊(生产企业:南京中山制药有限公司,规格:每粒装0.25克,产品批号:191016,生产日期:2019.10.24),涉案活血止痛胶囊经南通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报告书编号:NT2020YC 0570号),重金属及有害元素不符合规定(标准规定为含铅量应不得超过60mg/kg,检验数据为169mg/kg),检验结论为结果不符合规定。2021年1月8日,涉案活血止痛胶囊经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复验(报告书编号:JS2020YF0014),检验结论仍为结果不符合规定(含铅量复检数据为166mg/kg)。没收违法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自觉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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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皋市康达药店仇炎当事人于2020年6月5日自上药控股如皋有限公司购进活血止痛胶囊(生产企业:南京中山制药有限公司,规格:每粒装0.25克,产品批号:191016,生产日期:2019.10.24),涉案批次活血止痛胶囊经南通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报告书编号:NT2020YC0570),重金属及有害元素检验项目不符合规定(标准规定为含铅量应不得超过60mg/kg,检验结果为169mg/kg),检验结论为:本品按《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检验补充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批准件(批准件编号2011013)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2021年1月8日,涉案批次活血止痛胶囊经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复验(报告书编号:JS2020YF0014),检验结论仍为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没收违法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自觉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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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皋市良种场医务室张新华当事人于2020年6月8日自上药控股如皋有限公司购进“活血止痛胶囊”(生产企业:南京中山制药有限公司,规格:每粒装0.25克,产品批号:191016,生产日期:2019.10.24),涉案批次活血止痛胶囊经南通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报告书编号:NT2020YC0570),重金属及有害元素不符合规定(标准规定为含铅量应不得超过60mg/kg,检验数据为169mg/kg),检验结论为结果不符合规定。2021年1月8日,涉案批次活血止痛胶囊经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复验(报告书编号:JS2020YF0014),检验结论仍为结果不符合规定(含铅量复检数据为166mg/kg)。没收违法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自觉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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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皋沈记中医诊所沈美托当事人于2020年5月28日自上药控股如皋有限公司购进20盒涉案活血止痛胶囊(生产企业:南京中山制药有限公司,规格:每粒装0.25克,产品批号:191016,生产日期:2019.10.24),涉案活血止痛胶囊经南通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报告书编号:NT2020YC0570号),重金属及有害元素不符合规定(标准规定为含铅量应不得超过60mg/kg,检验数据为169mg/kg),检验结论为结果不符合规定。2021年1月8日,涉案活血止痛胶囊经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复验(报告书编号:JS2020YF0014),检验结论仍为结果不符合规定(含铅量复检数据为166mg/kg)。没收违法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自觉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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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皋市搬经镇生德堂药店谢翠林当事人于2020年5月28日从上药控股如皋有限公司购进50盒涉案批次活血止痛胶囊(生产企业:南京中山制药有限公司,规格:每粒装0.25克,产品批号:191016,生产日期:2019.10.24),上述涉案批次活血止痛胶囊经南通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报告书编号:NT2020YC0570号),重金属及有害元素不符合规定(标准规定为含铅量应不得超过60mg/kg,检验数据为169mg/kg),检验结论为结果不符合规定。2021年1月8日,涉案批次活血止痛胶囊经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复验(报告书编号:JS2020YF0014),检验结论仍为结果不符合规定(含铅量复检数据为166mg/kg)。没收违法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自觉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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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皋市万年青药店郭红兵当事人于2020年5月26日自上药控股如皋有限公司购进活血止痛胶囊(生产企业:南京中山制药有限公司,规格:每粒装0.25克,产品批号:191016,生产日期:2019.10.24),购进数量共计5盒,涉案批次活血止痛胶囊经南通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报告书编号:NT2020YC0570),重金属及有害元素不符合规定(标准规定为含铅量应不得超过60mg/kg,检验数据为169mg/kg),检验结论为结果不符合规定。2021年1月8日,涉案批次活血止痛胶囊经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复验(报告书编号:JS2020YF0014),检验结论仍为结果不符合规定(含铅量复检数据为166mg/kg)。没收违法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自觉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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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皋市东陈镇雪岸居卫生室崔何云当事人于2020年6月10日自上药控股如皋有限公司购进10盒涉案批次活血止痛胶囊(生产企业:南京中山制药有限公司,规格:每粒装0.25克,产品批号:191016,生产日期:2019.10.24),涉案批次活血止痛胶囊经南通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报告书编号:NT2020YC0570号),重金属及有害元素不符合规定(标准规定为含铅量应不得超过60mg/kg,检验数据为169mg/kg),检验结论为结果不符合规定。2021年1月8日,涉案批次活血止痛胶囊经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复验(报告书编号:JS2020YF0014),检验结论仍为结果不符合规定(含铅量复检数据为166mg/kg)。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自觉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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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皋市泽祺堂药店张晓锋当事人分别于2020年5月26日、2020年6月9日自上药控股如皋有限公司购进该批次活血止痛胶囊10盒、20盒,购进数量共计30盒,涉案批次活血止痛胶囊经南通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报告书编号:NT2020YC0570),重金属及有害元素不符合规定(标准规定为含铅量应不得超过60mg/kg,检验数据为169mg/kg),检验结论为结果不符合规定。2021年1月8日,涉案批次活血止痛胶囊经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复验(报告书编号:JS2020YF0014),检验结论仍为结果不符合规定(含铅量复检数据为166mg/kg)。没收违法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自觉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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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皋市滋养堂药房冒福明当事人于2020年6月12日自上药控股如皋有限公司购进20盒活血止痛胶囊(生产企业:南京中山制药有限公司,规格:每粒装0.25克,产品批号:191016,生产日期:2019.10.24),涉案活血止痛胶囊经南通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报告书编号:NT2020YC0570号),重金属及有害元素不符合规定(标准规定为含铅量应不得超过60mg/kg,检验数据为169mg/kg),检验结论为结果不符合规定。2021年1月8日,涉案活血止痛胶囊经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复验(报告书编号:JS2020YF0014),检验结论仍为结果不符合规定(含铅量复检数据为166mg/kg)。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警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自觉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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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皋市华生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陈福生涉案一台叉车系当事人于2017年起在其经营场所投入使用,用于当事人日常的运纱和装布作业。涉案叉车定期检验有效期至2020年11月,但当事人在2020年12月仍继续使用涉案叉车进行装布作业。至2020年12月2日本局检查案发时,涉案叉车处于超期未检状态。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自觉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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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明德玩具股份有限公司潘炜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05月15日、2020年05月18日分别对当事人生产的案涉4种儿童爬行垫进行抽样,经检验,当事人生产的案涉4种儿童爬行垫均不符合GB6675.2-2014的标准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自觉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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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于2020年10月份开始从事宝塔形燃香(俗称斗香)的生产、销售,一直未能按照产品执行标准组织生产经营活动。
2021年3月10日,本局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上述违法行为。至案发,当事人逾期未改正,继续生产加工无执行标准的宝塔形燃香,并以30元/个的价格对外出售。没收非法财物、罚款。《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自觉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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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1日,我局对当事人销售给吴建扬的四角?复混肥料进行抽检。2021年2月10日,我局收到编号为2021HG0001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样品经检验,钾含量和总养分质量分数项目不符合GB 15063-2009标准(高浓度)的规定及标签明示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自觉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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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皋市好天烟花爆竹经营部奚蔚亮2021年2月23日,本局委托江苏省乡镇企业烟花爆竹安全质量监督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烟花爆竹进行抽检。2021年3月16日,本局收到编号分别为J2021017、J2021018的《检验报告》。其中编号为J2021017的《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销售的益富礼炮的检验结论为“样品经检验,结构与材质项目不符合GB10631-2013和GB19593-2015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编号为J2021018的《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销售的精装888大地红的检验结论为“样品经检验,标志项目不符合GB10631-2013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自觉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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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于2019年4月开始,在未领取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利用该中型罐式货车及加油机向工地上的挖掘机提供柴油加油服务,销售价格随行就市。罚款。《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自觉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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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自2020年7月起至2021年1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在如皋市东陈镇徐湾村二组5号自有房屋内从事卫生香、斗香的生产活动,并对外销售,截至案发,当事人未领取在该场所从事卫生香、斗香制售的营业执照。罚款。《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自觉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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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皋市顾熠水产商行顾时安2020年4月中旬,当事人以280元/箱(25袋/箱)的价格购进10箱生产日期为2020年3月18日的“老顾客醉小排”[包装标注“老顾客醉小排(调理肉制品),产品执行标准:SB/T10379,生产许可证编号:SC044,生产日期:见封口处标示,保质期:12个月,制造商:莆田老顾客食品有限公司,地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荔港大道黄石段2988号,电线克”等内容 ],存放在所租用的南通久久冷冻食品有限公司北区第2号冷库内用于销售。当事人购进案涉“老顾客醉小排”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及相关证明文件。经莆田市荔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案涉批次“老顾客醉小排”上标注的生产日期并非生产厂家莆田老顾客食品有限公司原始标注,且生产厂家莆田老顾客食品有限公司未生产过生产日期为2020年3月18日的“老顾客醉小排”。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自觉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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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皋市华东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张建2020年9月30日,我局委托如皋市综合检验检测中心对如皋市恒益灯具店进行抽样检验。2020年10月30日,我局收到如皋市综合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编号为No:2020JDCC0825的《检验报告》,涉案批次电线电缆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导体直流电阻(20°C)”、“绝缘老化前拉力试验抗张强度”和“绝缘老化前拉力试验抗张强度”不符合GB/T5023.3-2008标准规定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该批次涉案电线电缆是由当事人生产销售。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自觉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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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皋市家家乐超市南凌加盟店周荣军2021年1月17日,当事人以72.00元/箱的价格购进20箱六个核桃无糖型核桃乳,商品标注“养元 六个核桃 经常用脑多喝六个核桃 无糖型 核桃乳 净含量/规格:240ml×20”等字样内容,自购进之日起,以标价80.00元/箱,实际85.00元/箱的价格进行销售。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自觉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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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于2020年12月10日在海安市角斜镇沿口村十七组56号缪俊华处擅自以380元成交的价格向缪俊华收购一辆废旧摩托车,后在如皋市东陈镇从事收购活动时被如皋市公安局查获案发,移交我局处理。
案涉摩托车系当事人从废旧收购点回收,根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认定案涉摩托车属于报废机动车的范畴。没收非法财物、罚款。《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自觉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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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29日,我局收到江苏权正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QZSJ20206662、QZSJ20206663的《检验报告》,判定如皋市佳世客购物中心2020年8月31日销售的面条、饺子皮经抽样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当事人与如皋市佳世客购物中心共同确认,案述批次面条和饺子皮是由当事人生产销售给如皋市佳世客购物中心。《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自觉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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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皋市朵儿便利店石晓燕2021年1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的经营情况进行检查;1、在当事人经营场所东侧和北侧柜台上摆放有一次性三层防护口罩4盒、“天行健医疗”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11盒。2、经营场所中间柜台上摆放有“同检乐”84强力杀菌除祛味消毒液(5Kg)3桶、“爱特福”84消毒液(468ml)6瓶,现场未发现上述一次性三层防护口罩、“天行健医疗”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同检乐”84强力杀菌除祛味消毒液和“爱特福”84消毒液明码标价信息,也未看到任何价格标价签。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自觉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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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微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陈奇当事人于2020年9月25日经他人介绍和如皋壹言置业有限公司签定了一份《如皋壹言如意之城项目深度如皋广告发布合同》双方合同约定: 2020年9月25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当事人在其公司注册的公众号“深度如皋”头条软文推送如皋壹言置业有限公司提供的广告三次,广告费用一次是3500元,共10500元;在“深度如皋”头条软文推送当事人提供的广告1次,广告费用是2500元。广告内容由如皋壹言置业有限公司负责提供,具体内容为:“万达广场 如皋金街 铸就人气商业典范,万达广场如皋金街据于奥体板块核心区域…,使商铺自身的发展能力随之增长,升值潜力无限。”
“国际万达 中国商业巨擘区域价值缔造者 万达集团,作为久负盛名的中国商业品牌企业…也是旺铺价值增长的风向标。在这先天有利因素环境下,万达临街铺价值势必水涨船高!”经我局对其检查,当事人共为如皋壹言置业有限公司在其公众号“深度如皋”头条软文推送如皋壹言置业有限公司提供的上述广告发布过一次,其余未曾发布,广告费用还未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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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皋市财盛百货商店袁其生2020年11月13日,本局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有5箱梦之蓝M3,其外包装均标有“梦之蓝”的标识;另有10瓶天之蓝,其外包装均标有“天之蓝”的标识。经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上述5箱梦之蓝M3和10瓶天之蓝系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没收非法财物、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自觉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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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皋市恒雨食品有限公司黄国民2020年3月15日,当事人投料生产案涉四川麻辣香肠和广东腊肠。2020年3月18日,四川麻辣香肠、广东腊肠经烘房烘制出库,其中四川麻辣香肠和广东腊肠成品均为5箱。当事人以200元/箱的价格销往太原市尖草坪区聚香斋食品商行四川麻辣香肠和广东腊肠各1箱,销往东海县牛山正元行食品商行四川麻辣香肠和广东腊肠各4箱。
2020年11月03日,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案涉批次四川麻辣香肠、广东腊肠经普研(上海)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检验,胭脂红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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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皋市江安镇俊海百货商店黄俊2020年11月10日,我局协同江苏中谱检测有限公司抽样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待售的脆饼(方)进行抽检。2020年11月27日,我局收到江苏中谱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NO:NJ-J20112557的《检验报告》,报告载明当事人销售的脆饼(方)经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自觉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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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皋市熙昱超市徐勤科2020年12月17日,我局对当事人位于如皋市江安镇东跃路8号一楼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并协同江苏中谱检测有限公司抽样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待售的红薯粉进行抽检。
2020年12月24日,我局收到江苏中谱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NJ-J20121418的《检验检测报告》,报告载明当事人销售的红薯粉经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项目不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批准β-半乳糖苷酶为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等的公告(2015年 第1号)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自觉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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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皋市九华镇邓宝林食品经营部邓宝林2021年2月8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当事人经营者邓宝林在现场陪同检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发现有冥币在售,冥币规格为100张/扎,数量为300扎。没收非法财物、罚款。《殡葬管理条例》自觉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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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皋市国英卫生香加工厂黄国英2021年1月8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有生产销售无执行标准斗香的行为,本局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皋市监责改字〔2021〕0108-08-1号),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并改正违法行为,不得生产销售无执行标准的斗香。
2021年2月7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再次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当事人经营者黄国英在现场陪同检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在当事人加工场所内发现有无执行标准的斗香11个。没收非法财物、罚款。《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自觉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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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皋市人峰超市李银峰2020年12月22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发现有进口冷链食品,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进口冷链食品的《报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集中监管仓出库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
2021年1月28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监督复查。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冷库内发现有进口冷链食品:火龙果(红心),产品外包装上标识有,品名:火龙果(红心),原产地:越南平顺省南顺含县。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上述进口火龙果的《进货票据》、《消毒证明》、《核酸检测证明》、《集中监管仓出库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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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8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有生产销售无执行标准斗香的行为,本局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皋市监责改字〔2021〕0108-08-2号),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并改正违法行为,不得生产销售无执行标准的斗香。
2021年2月7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再次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当事人经营者王洪兵在现场陪同检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在当事人生产销售场所内发现有无执行标准的斗香,数量为8个。没收非法财物、罚款。《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自觉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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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展畅防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袁浩峰2020年12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据投诉举报反映的线索依法对当事人位于如皋市九华镇郭李社区14、15、16组地段的美丽臻樾项目工地进行检查,当事人委托代理人袁紫畅在现场陪同检查。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工地上发现有防水卷材,防水卷材具体数量和产品外包装标识情况为:“产品名称:弹性体改性沥青化学耐根穿刺防水卷材;商标:宏源;数量:203卷;产品标记:耐根穿刺防水卷材SBS-11-PY-PE-PE-4-10;商标持有人:宏源防水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经宏源防水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鉴定人员现场鉴定,上述防水卷材系侵权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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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皋市菲焓百货店吴树芸2020年3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如皋市城北街道太平社区十组61号的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有香烟、百货、斗香等在售。斗香包装上均标注“恭喜发财、财源广进、万事如意、心想事成、出入平安”等字样,但均未标明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执法人员在现场一共发现有40柱斗香。罚款。《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自觉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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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皋市建红卤菜加工场陈四林2020年9月,当事人以330元/箱的价格从上门推销的人处购买了36箱猪大肠用于使用,并存放于如皋市城北市场南大门外一个冷库内。当事人未能提供案涉猪大肠的检疫合格证明文件,也未留存销售方的联系方式。没收非法财物、罚款。《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自觉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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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自2020年9月12日开始从事餐饮服务,为如皋市旅游集散中心有限公司提供旅游团每日两顿自助餐,导游、司机不收费。当事人从事餐饮服务未领取《食品经营许可证》。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自觉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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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叮叮猫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缪佳佩2020年10月26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据投诉举报反映的线索对位于如皋市磨头镇曹石村21组31号的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时发现有服饰销售,部分服饰上使用有商标“Boy London”。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涉案商品的合法取得证明,上述标有“Boy London”的服饰经“Boy London”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安格洛联营公司的授权委托方鉴定为侵权商品。没收非法财物、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自觉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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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皋市明光佛香阁吴健当事人以1元/扎的价格从上门兜售的商贩处购进冥币5袋(120扎/袋),并以1.5元/扎的价格进行销售。至本局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仍有5袋(120扎/袋),共计600扎尚未销售。没收非法财物、罚款。《殡葬管理条例》自觉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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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皋市剑锋玩具商行许剑锋2020年10月27日,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亿科检测认证有限公司依法对当事人所销售的动力枪玩具进行抽检,经亿科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检测,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自觉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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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莱芙大药房有限公司安定广场店季琴琴2020年6月10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发现有中山市恒生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批号为20191102的克咳片用于销售,当事人未能提供该产品批号药品的购进发票,也无采购及验收记录及供货商的资格证明文件。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自觉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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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利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陈智颖本局在对当事人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检查发现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内贮存医疗器械时,“注射用修饰透明质酸钠凝胶”等医疗器械的贮存温度高于其标签所标注的保存温度条件。罚款《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自觉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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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3日,本局收到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结果通知书及南京海关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出具的编号为NO:FF20-13374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当事人销售的梭子蟹镉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自觉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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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皋市美和美发体验馆袁锋锋2020年9月16日,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经营的两个批次烫发液依法进行抽样2套并送检,2020年12月18日,本局收到苏州国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分别为GW202002543\GW202002544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当事人经营的上述批次BYCITY奥斯卡尔烫发液经检验,2剂样品中pH不符合GB/T 29678-2013要求;当事人经营的上述批次VEALAN帝臣烫发液经检验,2剂样品中pH不符合GB/T 29678-2013要求。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自觉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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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长寿集团南山饲料有限公司魏祝明。2020年12月15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江苏长寿集团南山饲料有限公司进行检查。 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微信公众号“南山生物科技”中打开【南山生物科技】膏元红为河蟹育肥,增产增效保驾护航!标题文章,文章内含有“南山调水‘三剑客’,改底、解毒、调水;简单、高效、极致”的内容,且文章中“客户点赞”部分,配有用户手持“螃蟹育肥红膏配合饲料‘膏元红’”产品包装袋,为产品作推荐的照片。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微信公众号“南山生物科技”中打开【南山生物科技】南山泥鳅肝肠康健,既可保肝护肠,也可增加摄食,还可提升长速!标题文章,文章内含有“南山肝肠康健、保肝护肠又治病”的内容,且文章中“用户感言”部分,配有用户手持“肝肠康健海水鱼配合饲料”产品包装袋,为产品作推荐的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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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诺贝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宗锋当事人于2020年8月27日,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内发布题为“什么是全瓷牙?为什么牙医推荐您做全瓷牙”的广告,在广告内容中展示有:“我们可以很明显地发现 全瓷牙大大克服了金属烤瓷牙的缺点 让牙齿修复更加趋向完美!”字样及“全瓷牙修复案例(含前后对比图两组)”
当事人于2020年9月28日在自有微信公众号上发布题为“诺贝口腔医师分享∣牙科案例了解一下?”的广告内容,广告中展示有:“正畸前”“正畸后”字样的对比图两组;在“补牙前”、“补牙后”字样的对比图一组;展示有一名老人正面照和侧面照各一张,并在图片上方标有“沈医生案例分享:活动义齿修复”的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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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于2020年8月在其所属的苏F7P9L0小型面包车上安装了储油罐、加油机、加油枪和计量器,然后从南通给如皋、海安加油站送油的驾驶员那里购进柴油用于流动加油车的销售活动,所销售的柴油闪点大于60度。截止案发当事人购进柴油6000升,购进价格3.7元/升,当事人又以4.2元/升的价格销售了5800升柴油,剩余的200升柴油被公安查获后全部加了自己的货车里,车上的加油设备也全部撤除卖了,当事人确认至2021年2月4日案发未办理营业执照。罚款。《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自觉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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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底,因当事人供应商搬迁,当事人启用自家旧加工设备加工血豆腐供应自家销售,当事人从屠宰场购进猪血,在加工场所内倒入盒内添加食盐、水静置凝固,切成小块后倒入热水池,经煮熟后销售。当事人以110元/桶的价格购进猪血,每桶猪血110斤,经添加食盐和水,煮熟后可出200斤成品,以0.8元每斤的价格批发给客户。2020年12月8日当事人共从屠宰场购进8桶猪血,总价格880元。罚款。《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自觉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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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在调查南通莱芙大药房有限公司涉嫌未从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过程中,发现涉案药品由当事人提供,当事人未能提供从事药品经营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自觉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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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皋安康医院邱志刚2020年6月11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药品库房内的活血止痛胶囊进行抽样,由南通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中心对其进行检验。2020年10月25日,南通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中心出具了编号为NT2020YC0570的《检验报告》,证明被抽样活血止痛胶囊的含铅量不符合相关规定,结论为“本品按《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检验补充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批准件(批准件编号2011013)检验,结果不符合相关规定”。没收违法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自觉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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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皋市丰乐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华政药店张春娟2020年11月4日,本局收悉南通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NT2020YC0570),报告显示如皋安康医院的活血止痛胶囊含铅量不符合相关规定。2020年11月6日上药控股如皋有限公司向本局提供了上述不合格药品的销售记录,该记录显示2020年6月12日当事人曾购进同批次活血止痛胶囊。没收违法来得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自觉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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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皋市沙仁志禽蛋批发有限公司沙仁志2020年10月29日本局收悉上海市食品研究所出具的编号为EZ200393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上海市宝山区郑昌红杂货店购自于当事人的鲜鸭蛋因氟苯尼考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自觉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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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日精电子有限公司陆建红当事人生产的4种型号电容器标注CQC认证标志,不能提供上述电容器认证标志的认证证书。案涉4种电容器标注字样 为深圳天泰电器元件有限公司在第9类申请为注册商标(注册号为第1213092号),当事人未经深圳天泰电器元件有限公司授权使用该注册商标。没收非法财物、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自觉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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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药控股如皋有限公司张美伦2020年7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如皋市泽祺堂药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其购进的医用镊及基础外科用剪标签上未按规定标注生产日期、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且未附说明书,已被我局立案查处。经调查,上述医疗器械均采购于上药控股如皋有限公司。罚款。《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自觉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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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皋市万康大药房有限公司陈建锋2021年1月5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全方位检查,在当事人柜台上待售的1瓶强力枇杷露,其外包装上未注明其产品批号、生产日期及有效期。拆开包装盒,在其药瓶上标示产品批号为20200906,生产日期为20200909,有效期至2022年08月。没收非法财物、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自觉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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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11日,本局执法人员在位于如皋市下原镇花园街133号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货架陈放待售食品,其中喜士来彩针1瓶,生产日期20181122,有效日期20200512;天佳山药罐头1瓶,生产日期20190425,保质期12个月;麻虾酱1瓶,生产日期20180201,保质期12个月;鱼头鲜剁椒1瓶,生产日期20170313,保质期12个月;南乳汁1瓶,生产日期20190830,保质期12个月,以上5种食品均已经超过保质期。没收非法财物、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自觉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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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皋市飞杨电动车经营部沈亚东2020年11月2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全方位检查时,在当事人门店发现了12辆电动四轮车。当事人现场向本局提供了上述12辆电动四轮车的《整车出厂合格证》以及4份《雷丁电动汽车手续交接单》,未能提供上述12辆电动四轮车的车辆一致性证书和强制性产品认证资料。本局执法人员当场向当事人开具皋市监提通字〔2020〕11021-09号《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要求当事人提供上述12辆电动四轮车的车辆一致性证书和强制性产品认证资料,当事人逾期未能提供。
罚款、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自觉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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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皋市华锦家具厂沙玉华2020年8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国家家具及室内环境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依法对当事人2020年8月生产的、规格型号为HJ-08的床头柜进行抽样。上述床头柜经国家家具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检验,推拉构件强度试验项目不符合GB/T 3324-2017《木家具通用技术条件》标准,依据《木制家具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样细则》,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自觉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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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皋市灵犀电动汽车经营部佘维维2020年10月30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门店停放有20辆电动四轮车,当事人现场提供了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为“LB7DCECB6LC204800”和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为“LB7DBACB3LC215930”2辆电动四轮车的整车出厂合格证,未能提供其余18辆电动四轮车的整车出厂合格证和上述所有20辆电动四轮车的车辆一致性证书和强制性产品认证资料。本局现场提取当事人收据一本。
本局执法人员当场向当事人开具了皋市监提通字〔2020〕10302-09号《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在限期内提供其余18辆电动四轮车的整车出厂合格证和上述所有20辆电动四轮车的车辆一致性证书和强制性产品认证资料,当事人逾期未提供。
罚款、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自觉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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