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场监督管理局:严禁电瓶车加装大功率蓄电池
来源:hth娱乐官网    发布时间:2024-07-09 00:57:50

  为进一步加强电瓶车监管,规范市场经营秩序,消除交通、消防安全隐患,防止各类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发生,2月27日,合肥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严禁电瓶车相关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提醒告诫书”,提醒各电瓶车生产经营及维修单位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切实做好行业自律,自觉合法经营,共同维护市场秩序。

  各生产经营者应严格落实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严禁无证生产、超出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生产、不按3C认证要求生产电瓶车。严格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强制性产品认证信息和其他标识,建立进货和销售台账,禁止销售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电瓶车,以及其它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蓄电池、充电器、电机、安全头盔等产品。

  各维修单位应禁止经营性拼装、改装、加装行为,严禁拆除限速器以及外设蓄电池托架、更换大功率蓄电池等违法违规擅自改装关键性组件行为。

  各生产经营维修单位应按照《提醒告诫书》要求,进一步规范生产、经营、维修行为,严格自律,对有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的,市局将依法从严查处。同时,希望各单位和众多购买的人对生产经营维修单位进行监督,如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可通过12345进行投诉举报。

  此前,2月25日,安徽省安委会办公室、省消安委办公室也联合发文,决定自即日起,在全省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根据治理要求,电动自行车不得在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或者充电; 不得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充电; 应当避免在室内停放、充电; 禁止进入载人电梯; 停放不得遮挡消火栓、堵塞消防车通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 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小区,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规划和配套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 具备条件的住宅小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改造优化通行道路; 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应当独立设置,并与高层民用建筑保持安全距离;确需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应当与该建筑的其他部分进行防火分隔; 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应当配备干粉灭火器、简易喷淋等必要的消防器材,充电设施应当具备充满自动断电功能; 鼓励住宅小区推广应用物联网和智能化技术手段对电动自行车进入电梯进行监控和预警; 严格查处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无证生产、超出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生产、不按3C认证要求生产等行为; 严格查处无照销售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等配件产品行为;严格查处拆除限速器以及外设蓄电池托架、更换大功率蓄电池等违法违规擅自改装关键性组件行为; 对照《加强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安全监管重点工作任务及分工方案》(皖安办〔2022〕87号)通知要求,依法履行全链条监管责任,加强电动自行车生产源头、流通销售、末端使用、拆解回收等环节管理。

  同时,安徽省安委会办公室、省消安委办公室要求各地加快解决群众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不便利等实际问题,切实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并将落实情况纳入安全生产督察、督导、考核,相关情况纳入季度安全生产“赛马”。(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刘晓然)

  为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监管,规范市场经营秩序,消除交通、消防安全隐患,防止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发生,2月27日,合肥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严禁电动自行车相关违法行为的提醒告诫书”,提醒各电动自行车生产经营及维修单位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切实做好行业自律,自觉合法经营,共同维护市场秩序。

  各生产经营者应严格落实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严禁无证生产、超出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生产、不按3C认证要求生产电动自行车。严格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强制性产品认证信息和其他标识,建立进货和销售台账,禁止销售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以及其它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蓄电池、充电器、电机、安全头盔等产品。

  各维修单位应禁止经营性拼装、改装、加装行为,严禁拆除限速器以及外设蓄电池托架、更换大功率蓄电池等违法违规擅自改装关键性组件行为。

  各生产经营维修单位应按照《提醒告诫书》要求,进一步规范生产、经营、维修行为,严格自律,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市局将依法从严查处。同时,希望各单位和广大花了钱的人生产经营维修单位做监督,如若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可通过12345进行投诉举报。

  此前,2月25日,安徽省安委会办公室、省消安委办公室也联合发文,决定自即日起,在全省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根据治理要求,电动自行车不得在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或者充电; 不得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充电; 应当避免在室内停放、充电; 禁止进入载人电梯; 停放不得遮挡消火栓、堵塞消防车通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 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小区,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规划和配套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 具备条件的住宅小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改造优化通行道路; 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应当独立设置,并与高层民用建筑保持安全距离;确需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应当与该建筑的其他部分进行防火分隔; 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应当配备干粉灭火器、简易喷淋等必要的消防器材,充电设施应当具备充满自动断电功能; 鼓励住宅小区推广应用物联网和智能化技术手段对电动自行车进入电梯进行监控和预警; 严格查处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无证生产、超出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生产、不按3C认证要求生产等行为; 严格查处无照销售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等配件产品行为;严格查处拆除限速器以及外设蓄电池托架、更换大功率蓄电池等违法违规擅自改装关键性组件行为; 对照《加强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安全监管重点工作任务及分工方案》(皖安办〔2022〕87号)通知要求,依法履行全链条监管责任,加强电动自行车生产源头、流通销售、末端使用、拆解回收等环节管理。

  同时,安徽省安委会办公室、省消安委办公室要求各地加快解决群众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不便利等实际问题,切实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并将落实情况纳入安全生产督察、督导、考核,相关情况纳入季度安全生产“赛马”。(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刘晓然)

  为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监管,规范市场经营秩序,消除交通、消防安全隐患,防止各类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发生,2月27日,合肥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严禁电瓶车相关违法行为的提醒告诫书”,提醒各电瓶车生产经营及维修单位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切实做好行业自律,自觉合法经营,共同维护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