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3 年 3 月 7 日,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发现 B 公司厂房内两部电梯未经定期检验仍在运行。经调查,B 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1 日将电梯随同厂房出租给 A 公司,合同约定 A 公司负责租赁物的日常维护、保养等,《〈电梯维修保养服务合同〉补充协议》也约定 A 公司为电梯使用管理人。
: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 A 公司作为实际使用管理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电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责令其停止使用并罚款 35000 元。鹤山市人民政府复议维持该处罚决定。
:2023 年 3 月,北京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向北京某包装制品厂出租了 4 辆未经检验的叉车。
:该单位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第二十八条,2023 年 6 月,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相关规定对其作出罚款 40000 元的行政处罚。
:2023 年 3 月,北京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北京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单位使用的叉车超期未检验。
:该单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2023 年 5 月,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相关规定对其作出罚款 30000 元的行政处罚。
:2019 年 4 月 17 日,常德市某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常德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建筑设备存储仓库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工作人员正在使用未经检验的塔式起重机进行吊装作业。
: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监督管理局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 10 万元。
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出租未经检验的叉车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特种设备出租单位不得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以及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该公司向北京某包装制品厂出租 4 辆未经检验的叉车,明显违反此规定,这使得承租方在使用过程中面临极大的安全风险,一旦发生事故,后果不堪设想。
北京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叉车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明确规定,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定种类设备,不得继续使用。该公司使用超期未检验的叉车,说明其未能履行对特种设施安全使用的基本义务。叉车作为特定种类设备,在长期使用过程中,设备的性能和安全性会发生变化,定期检验是确保其安全运行的关键环节。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叉车,极易引发安全事故,危害操作人员及周围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因此。
常德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塔式起重机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特定种类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定种类设备。在 2019 年 4 月 17 日,常德市某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工作人员正在使用未经检验的塔式起重机进行建筑设备的吊装作业。塔式起重机在建筑施工中承担着重要的吊运任务,未经检验就投入使用,其安全性无法保障,可能因设备故障导致重物坠落等严重事故。
一般情况下,特定种类设备在出租期间,出租单位是使用单位。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及相关规定,其对租赁期间的特种设备管理的法定责任主要有以下方面:
不得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不得出租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 30 日内,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并将登记标志置于该设备显著位置。如果租赁过程中使用单位发生变化,应按规定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如安全会议制度、安全生产投入及使用制度、定期自行检查及记录制度等一系列涵盖特种设备使用各环节的制度。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包括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以及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技术文件和资料,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等。
按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或者聘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对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进行教育培训,确保相关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需持证上岗。
对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修保养,并定期检查,做好维护保养记录。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
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适时组织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发生意外事故后立即报告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及相关部门,同时及时采取救援措施防止灾害扩大,并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接受特种设施安全监察部门按规定进行的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积极落实整改。
不过,若当事人在合同中另有约定,则从其规定或约定,比如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由承租方承担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义务等情况。